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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女子隆鼻术后畸形状告医院维权鼻子假体取出要住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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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兰伟东) 3·15来临之际,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更多市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月12日,兰州中院对外公布2014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曾某诉兰州某整形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备受舆论关注。

2010年12月19日,曾女士在兰州某整形美容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处就诊,在局部麻醉后行自体耳软骨移植,假体填充综合隆鼻术,病历入院记载曾某疾病史为鼻炎,当日收款单中第一项记载为:隆鼻术(高泰克斯,美国),并由曾某在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受术者签字处签名,手术医生为高某。曾某支付医疗费用25476元。后曾某因鼻内不适,于2012年2月22日在该医院由医师李某行鼻假体取出术,并在术前告知受术者签字处签名。后曾某因鼻子不适在兰州、四川等地多家医院就诊。经司法鉴定,兰州某整形美容医院对曾某手术适应症选择欠恰当,院方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曾某鼻部存在缺损等情况不构成毁容。为挽回各项经济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曾某将该整形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医院支付其手术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书认定医院对曾某手术适应症选择欠恰当,存在一定过错,且医院给曾某隆鼻术所使用的产品与开具的收款单载明的产地,极易使曾某理解为美国的产品,对此,医院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对曾某主张该整形医院的医疗美容行为对其人身损害构成侵权损害的请求,法院予以认定。对于曾某所主张的各项费用,按照法院予以支持的数额,由医院承担70%。经法院审理认定,曾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751.8元。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兰州某整形美容医院赔偿原告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751.8元的70%即48468.2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曾某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且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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