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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广西洗牙需要多少费用广西洗牙需要多少费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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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广西洗牙需要多少费用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广西洗牙需要多少费用以及广西洗牙需要多少费用一次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贵港牙科哪家比较好牙粉哪个牌子好你对丝绸之路了解多少?在柳州 洗一次牙要多少钱?广西农村合作医疗家人能用吗?贵港牙科哪家比较好1.贵港蓝天口腔医院

贵港蓝天口腔医院是二级专科医院,和贵港蓝天口腔江南分店是上市口腔医疗品牌广西蓝天口腔医院集团连锁机构之一,它是广西内数字化种植牙领航者的标杆机构,医生团队经验都在10年以上。

这家医院在港北、港南区有3家分院,而且设有专门的矫正种植中心。

这家医院每个月接诊龅牙矫正、半全口种植牙的客流量赶得上公办医院了。

2.贵港矫健口腔

地址:港北区江北大道与机械路交叉口螺先生螺蛳粉旁

贵港矫健口腔能上了贵港十大牙科医院排名,是因为贵港矫健口腔收费不贵,韩国奥齿泰种植牙4990元起一颗,金属自锁托槽矫正7000元起。

3.贵港同步口腔

贵港同步口腔能入围贵港十大牙科医院排名,一方面是因为贵港同步口腔是正规牙科机构,另一方面是贵港牙齿矫正做的比较好,正畸医生张嘉霖做过的整牙病例比较多,可以解决各种难度比较大的疑难牙齿畸形,比如地包天、龅牙凸嘴、牙齿前突等。

4.贵港牙博士齿科

牙博士口腔在这里建设有近10年的历史,本地老顾客评价超声波洗牙、树脂补牙做的挺好的,价格也相对比较实惠。

5.贵港美牙口腔

这家牙科主打修复,比如各种活动义齿、全瓷牙、烤瓷牙修复单位,是德国泽康、爱尔创、登腾氧化锆全瓷牙授权单位,还是德国DE德玉全瓷牙临床合作伙伴。

6.贵港诚倡口腔

主做韩国、瑞士进口种植体,牙齿矫正主打隐形矫正,还是GBT睡眠洁牙示范单位,顾客比较认可的就是他家引进超声骨刀进行微创拔牙,确实不痛苦。

7.贵港青禾口腔

青禾口腔是医生比较出名,医院有亲民款的种植牙4999元起,暑期做的金属矫正才4999元起。

8.贵港涂程倡口腔

世纪花园店做种植矫正比较好,这里的医生都获有各种种植体、矫正资质认证。

9.贵港时代口腔医院

这是一家老牌医院,院长做上颌、下颌拔智齿牙比较熟练,医院规模也不小,独占6层楼,医院各个科室分工明确。

10.贵港丽齿口腔

这家牙科原名叫潘雪丽口腔,在老人心中算是口碑比较好的牙科,来院做牙结石、牙贴面、冷光美白人数居多。

牙粉哪个牌子好1、法尔斯诺洁牙粉:这个牙粉,很有夏天的味道~差点唱出来了。因为它是淡蓝色的粉质,而且还有一股柠檬的味道,香味穿透力很强,但是不刺鼻。它的成分里还加了有贝母粉,所以除了可以清洁外,对牙齿的美白效果也非常突出。

2、舒克洁牙粉:粉质也挺细的,不粗糙。刷牙的时候起泡也挺多,漱完口嘴里也香香的。因为粉质比牙膏的摩擦力大,所以刷完之后,牙齿上那些软垢就都没有了。

你对丝绸之路了解多少?我对丝绸之路的了解就是这是古代中国在欧亚大陆上的影响力所及之处。以及国内城市对丝绸之路起点的争论与独占。

侠义的丝绸之路是指两汉开辟的中原通往西域的贸易、交流与边防通道。

广义的丝绸之路指从上古开始陆续形成的遍及欧亚大陆、甚至包括北非和东非在内的长途商业贸易和文化交流线路的总称。

此外还包括大约在5世纪前形成的草原丝绸之路,从宋代开始自泉州等地出发的海上丝绸之路。

所以整体来说,丝绸之路就是古代中原政权对欧亚大陆的影响力所到之处。

西汉张骞和东汉班超出使西域开辟的以长安和洛阳为起点,经河西走廊到新疆,到中亚与西亚联结地中海各国的陆上通道,也被称为“陆路丝绸之路”。丝绸之路在国内的起点并不是仅指两都,作为一条对外贸易交流通道,国内的起点严格来说起自丝绸、茶叶、瓷器的产地,起点就是中国。

丝绸之路除干线外,还有许多支路,而且随着时代变迁,政治、宗教形势的演变,各条路线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不同,而且不断有新的道路开辟。

近年有些学者认为上述道路只是通过沙漠绿洲的道路,因此称之“绿洲道”。将通过中国北方游牧民族开拓的道路称为“草原道”,将南方海上航道称为“海上丝路”或“南海道”等等。也有学者强调某种商品或宗教的重要性,把丝绸之路叫做“皮毛之路”、“玉石之路”、“珠宝之路”、“香料之路”、“陶瓷之路”、“佛教之路”等。

现在中国经“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并,上升到国家级顶层战略层面,与欧亚大陆国家互通互联,共同发展,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在柳州 洗一次牙要多少钱?大约150左右。

关于洗牙的知识:

1、很多人洗牙后觉得万事大吉了,山东省济南市口腔医院特诊科副主任医师薛兰德说,洗牙后有个重要的环节——抛光,能让牙齿完全光洁。洗牙抛光好不好2、因为在经过洁治后,牙齿表面并不光滑,常常会有遗留的色素和肉眼难辨别的细小牙石,在唾液中钙盐成分的催化下,牙石反而会比以前更快沉积,必须用磨光器抛光牙面,使牙齿光亮,才能达到延缓色素沉着的目的。而不正规的牙科诊所通常只是做了前期的洗牙工作,而省去了抛光牙面的步骤洗牙需要多长时间答:洗牙的过程是要看患者口腔里面的卫生状况、结石多少等因素决定的,通常是1小时的样子。有的医院洁治需要两次,还有抛光和脱敏的过程,这个时间就不好具体说了。至于疼痛与否,其实洁牙都会有不适的,有的人敏感,会有酸痛不适的情况,也有的人没有酸痛感觉,也是因人而异的。洗牙需要多长时间问题:洗牙刷牙护牙有讲究洗牙刷牙看起来简单,其实也有学问。

①洗牙选择合适的保健牙刷保健洗牙坏处1、洗牙次数多了有危害!举例子(真实的)我妈(年龄50)前年洗牙后导致牙龈萎缩,牙缝变宽,牙齿松动,现在没有办法换了3个烤瓷牙!洗牙坏处

2、初次洗牙的患者多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洗牙会不会使牙受到磨损?会不会使牙缝变宽,牙齿变得松动?只要了解洗牙的原理和作用,这样的心理压力自然就能得以消除。洗牙的医学术语是“龈上洁治”,是使牙石软垢从牙面和牙齿充填物或修复体表面清除下来的操作过程。牙石是引起龋病和牙周病的重要因素

广西农村合作医疗家人能用吗?是。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2017.7.1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条全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广西区域内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居民。

无广西户籍人员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二)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三)符合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四)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第五条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第八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登记。

第九条属于流动就业人员的城乡居民、进城落户农民,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在就业地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二)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政府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实行普惠性补助政策,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按当年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缴费办法

第十六条组织缴费。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辖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组织城乡居民参保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参保个人缴费采取银行托收等方式进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各级各类商业银行签订托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缴费,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缴费,由所属行政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通知签约银行从所有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中按户托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转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专用户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通知困难、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门(民政、残联、卫生计生委、教育、财政、扶贫等)按政策规定补助个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及时转入困难、特殊人群个人银行账户。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规定,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缴费,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对在校学生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负责汇总上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所在学校采取托收代缴的方式组织在校学生统一属地参保;也可以通过与银行签约方法从在校学生银行账户中托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通知困难、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门(民政、残联、卫生计生委、教育、财政、扶贫等)按政策规定补助个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及时转入困难、特殊人群个人银行账户。

(四)不具备银行托收条件的,其征缴方式由统筹地区另行制定。

(五)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七条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缴费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二)参保人员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年内在不同统筹地区流动、办理关系转移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三)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内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原缴费的统筹地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参保人员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时,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章基金构成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银行利息和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等构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十条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以及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年度基金有结余的,统称为当年(或当期)基金结余;历年基金结余的,统称为累计基金结余。

第七章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范围。(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不予支付范围。

(一)超出《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及门诊医疗待遇。

(一)筹资标准。门诊医疗统筹按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筹集,从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用于门诊医疗保障,参保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视年度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当年门诊医疗统筹不足支付的,从基金中支付。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

(二)定点医疗。参保人员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医疗机构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员不选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户籍或学籍所在地代为选择相应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与参保人员签约服务。参保人员在本人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服务能力、监管能力、控费能力的,可自主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三)基金管理。依据参保人员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的人头数,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按项目等多种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付费总额控制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度指标拨付给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再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依据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级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参保人数、就诊人次人数、次均费用等因素,将年度付费总额控制指标下达本辖区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级卫生室。学校内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参保学生人数或签约人头数及每人每年筹资标准,实行年度付费总额控制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度指标拨付给签约的校内定点医疗机构。

(四)医疗费报销比例。

1.一般诊疗费支付。取消药品加成的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支付5元/人次,个人负担1元/人次。达到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后,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

2.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

在校学生因病在校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分担比例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门诊医疗统筹收支结余情况确定,并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中明确。

(五)限额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额度适时调整。

(六)家庭账户的处理。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前,原有家庭账户有结余的,可以继续使用,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家庭账户基金用完为止。

(七)难以实施门诊医疗统筹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病种范围。全区统一确定冠心病等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并负责汇总相关材料(包括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开具的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门诊慢性病的认定标准、认定时间、经办流程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三)定点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服务能力、监管能力、控费能力的,可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四)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五)医疗费报销比例。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alsjs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6号)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居民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2.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变化确需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的,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新入院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并及时、准确、真实的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结算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严禁将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十)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难以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1.转院的条件范围。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2.转院手续。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当在结清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后再转院。(2)参保人员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转院时效。

(1)参保人员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证明。(2)转院治疗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4.报销比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二)长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情形。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住院)定点,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2.报销比例。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3.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在广西区域外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三)短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的,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2.报销比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治疗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除外。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从变更或取消备案之日起恢复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购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暂停社会保障卡使用和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或者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三)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账目、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或者超量配取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四)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药品的;(五)挂空床住院的;(六)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厅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alsjs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2017.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管理(一)全区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有关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保健手册工本费、围产期访视费等。(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生上门服务费、特需医疗服务、特需诊疗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用药、接种疫苗及普查普治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各种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残疾人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各种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已明确可支付的项目除外)、保健性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3)自行开展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自制药品。(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5)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6)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6.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吸毒、戒毒、戒烟、蓄意违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牵引带、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已明确支付的项目除外),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各种保险费等。

7.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支付上述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中在门诊发生的以下项目:挂号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本通知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alsjs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

八、以下项目和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三)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四)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及因移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五)近视眼矫形术,性功能障碍,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除艾滋病外的其他性病的医疗费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自请医生、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六)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增减肥、增高、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急救除外);未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因犯罪、自杀、酗酒、打架斗殴或他人故意伤害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戒毒的一切费用;(八)女职工住院生育分娩及新生儿的一切费用;各种不育不孕症;(九)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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